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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
  2007-10-23 17:53:01

  第十六条 停放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的场所、专用运输工具以及使用过的单体冰柜均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消毒。
 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《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执业医师法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,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(一)医疗机构未经批准,擅自对病因不明并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;
  (二)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解剖查验过程中,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消毒、防护、隔离等措施的;
  (三)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查验报告的;
  (四)查验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查验职责的;
  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。
  第十八条 按照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的规定,为查找传染病病因,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,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工作实施经费,对工作人员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。
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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