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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
  2007-10-23 17:38:06


  第五章 经费与财产
 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:
  (一)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;
  (二)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;
  (三)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;
  (四)人民政府的拨款。
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。
 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,可以进行募捐活动。
 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、免税的优惠待遇。
 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。
 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。
  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,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。
  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。
 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。
 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。
  第六章 附则
 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"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"是指1986年10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"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"中确立的人道性、公正性、中立性、独立性、志愿服务、统一性和普遍性七项基本原则。
  本法所称"日内瓦公约",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,即:《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》、《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》、《关于战浮待遇之日内瓦公约》和《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》。
 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"附加议定书",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日缔结的《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》和《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》。
 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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